(2017)黑0104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晶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晶,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56号申请执行人:袁晶,女,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振兴街8号3单元103室。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112号1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袁晶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强在住房公积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强住房公积内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