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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志棠与李喜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棠,李喜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志棠,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东冶头镇占上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喜瑞,男,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东冶头镇占上村人,现住乐平镇梁家沟村。本院作出的(2017)晋0724执114号之一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喜瑞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冶头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需解除被执行人李喜瑞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冶头信用社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喜瑞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冶头信用社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