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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丽莉与张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莉,张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民初3900号原告:赵丽莉,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颖,女,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苗磊,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丽莉诉被告张颖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丽莉诉称,2016年2月10日下午,被告张颖向其丈夫打电话,对名誉权进行恶意中伤,致使夫妻发生争吵,家人因此也身患重病。因上述行为,原告经询问得知是被告与其丈夫刚刚离婚,怀疑与原告有关,因此采取多种行为对原告名誉权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被告张颖辩称:原告的恶意中伤行为致使我离婚,原告母亲身体一直多病经常住院;我采取拉横幅是为了惩治打人者。经审理查明:赵丽莉与张颖原系同事关系,因琐事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并相互猜疑。2016年4月,张颖向单位领导(举报信中显示向处办、处党委、处纪委、局办、局党委、局纪委及局媒体的各位领导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卫辉输油处领导孙某,其举报信中显示有认为孙某“毫无顾忌钻进赵丽莉宿舍、与赵丽莉勾勾搭搭”等言辞。另查明,期间赵丽莉与张颖因纠纷产生肢体冲突,因此赵丽莉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本院认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本案中,张颖因与赵丽莉等同事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矛盾,向单位纪委以外的其他领导等不特定多数人举报孙某,其言辞中包涵“孙某毫无顾忌钻进赵丽莉宿舍、与赵丽莉勾勾搭搭”等内容,该内容涉及赵丽莉名誉权侵权,且张颖举报内容也未经查实,张颖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于赵丽莉要求张颖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赵丽莉要求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由于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丽莉赔礼道歉。二、驳回赵丽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