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少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7刑初50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少君,出生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2年8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少君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少君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广州火车站东广场东侧人行道,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谭某某毒品1包(经鉴定,净重0.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归案。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杨少君身上现场缴获毒品9包(经鉴定,净重0.4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少君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已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少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少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少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少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少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少君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少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少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44克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莉媛朱超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