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初11号原告平顶山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石漫滩大道西段北侧(龙湖佳苑13楼),组织机构代码:79571240-6。法定代表人冯荆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堂,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292Q。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巧红,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冯现审 判 员 刘宏民人民陪审员 武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