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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友、王宝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友,王宝仓,张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54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友,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宝仓,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克兰,女,1956年9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志友与被执行人王宝仓、张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字第44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友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处,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字第44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