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30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卓嘎与被执行人旦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嘎,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康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30执9号申请执行人卓嘎,女,藏族,46岁,务农,现住所地西藏康马县康马镇康马村。被执行人旦增,男,藏族,38岁,务农,地址西藏康马县康马镇康马村。申请执行人卓嘎与被执行人旦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康马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旦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卓嘎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旦增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30000(叁万元整),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旦增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30350(叁万零叁佰伍拾元整)元,其中,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费350元。冻结期限三个月(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次仁卓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次仁拉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