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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506号申请人:陈某甲,居民。被申请人:陈某乙,居民。被申请人:陈某丙,居民,区文登营镇文登营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甲于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存放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政府处的(自2017年4月至12月)分别为荣某某名下房证号为02××××1的房屋躲迁费14232.6元;陈某丁名下房证号为02××××5的房屋躲迁费15234.3元,共计29466.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存放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政府处的(自2017年4月至12月)分别为荣某某名下房证号为02××××1的房屋躲迁费14232.6元;陈某丁名下房证号为02××××5的房屋躲迁费15234.3元,共计2946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