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与苏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苏泉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316号原告: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潭东村礼秀村。法定代表人:罗嘉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剑亮,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佛山市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苏泉金,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5元(原告已预交9668元),减半收取9668元,由原告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静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