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复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广波与冀松森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晓菲,徐广波,冀松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复4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闫晓菲,女,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尚志镇。申请执行人:徐广波,男,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冀松森,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尚志镇。复议申请人闫晓菲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尚志法院)(2016)黑0183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志法院在办理徐广波申请执行冀松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追加闫晓菲为本案被执行人,闫晓菲提出书面异议。尚志法院查明:该院在办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广波与被执行人冀松森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7日裁定追加闫晓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闫晓菲提出异议,认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2015)尚执字第957-1号执行裁定书。尚志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冀松森和闫晓菲是夫妻关系,其所欠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2015)尚执字957-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闫晓菲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闫晓菲提出异议没有事实根据,应当驳回闫晓菲的异议。闫晓菲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尚志法院追加裁定事实认定错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有证据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异议裁定程序违法。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尚志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尚志法院于2016年9月5日向闫晓菲送达(2016)黑018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闫晓菲于2016年10月31日向尚志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闫晓菲超出法定期间申请复议,故本院对闫晓菲复议请求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晓菲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伟审判员 邓杰& # xB;审判员 王 怀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