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么淑华申请执行刘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么淑华,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么淑华,女,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刘福,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2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么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王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诗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