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百武与马小军、薛三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百武,马小军,薛三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胡百武,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马小军,男,1975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薛三理,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胡百武与马小军、薛三理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28290元,案件受理费258.5元,执行费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小军已自觉履行案件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马小军已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愿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