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巍巍、杨国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巍巍,杨国溪,陈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许巍巍,男,1981年7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杨国溪,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玲飞,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巍巍与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杨国溪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坐落在福溪街道幸福花苑6幢3单元202室的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且尚未腾房,故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玲飞在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已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巍巍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国溪、陈玲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代理审判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