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文军与陈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军,陈红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507号原告:黄文军,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陈红妹,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现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黄文军与被告陈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文军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文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文军负担。审判员 张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