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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国生与李杭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杭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5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国生,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桥,系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杭奇,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国生与被申请人李杭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川1011财保52号及(2017)川1011财保5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李杭奇价值2,436,000元的财产和保全担保人四川内江生园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张国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杭奇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生与李杭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011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李杭奇支付张国生借款本金共计21000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万圆整)及其利息。现张国生申请解除对李杭奇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杭奇价值2,436,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梓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