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唐良东与被执行人许柏庚、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良东,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许柏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唐良东,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法定代表人张琳悌,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柏庚,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良东与被执行人许柏庚、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40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良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4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