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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72号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2ABC座一二三层。主要负责人:李燕宁,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1-513。法定代表人:华锡军。被申请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李海英。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00005.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00005.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