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张家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张家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督41号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111号千禧佳福小区商住楼6-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368249433。法定代表人:夏雨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芦彪,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张家留,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331日发出(2017)皖1181民督4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家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家留长期不在家,且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不是被申请人张家留所有,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1181民督4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45元,由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