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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川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川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川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路213号附2号(芳草地.自由港湾)A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854067。法定代表人:隋会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殿政,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重庆市川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巴王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174Q。法定代表人:李宗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辉,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24538。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8617-X。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川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川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曹晓锐审判员  杨卉萍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