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7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闻其海与周庆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其海,周庆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民初342号原告:闻其海,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系温泉县安格里格镇居民。被告:周庆振,男,汉族,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闻其海诉被告周庆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闻其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其海因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其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7.37元,由原告闻其海负担。审判员 乔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巴特孟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