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杜波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波,王廷,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15号申请人:杜波,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廷,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王云堂,总经理。杜波起诉王廷、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王廷、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在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债权(建设工程款)85万元予以保全,保全人杜波以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廷、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在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债权(建设工程款)8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