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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杰与邢文举、郭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邢文举,郭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429号原告:李杰,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邢文举,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郭兵,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杰与被告邢文举、郭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郭兵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