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杰与邢文举、郭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邢文举,郭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429号原告:李杰,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邢文举,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郭兵,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杰与被告邢文举、郭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郭兵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