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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199号原告: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路9号盛天茗城5号楼地下1层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子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温晓红,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2月27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676元,由原告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凌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丁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