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福资、钟细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资,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陆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福资,男,1982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昭平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钟细江,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洞口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叶双钱,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昭平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黎国护,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黄高波,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洪江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薛建华,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州市零陵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明更,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社旗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正鹏,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宁,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化瑶族自治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福资、钟细江、叶双钱、陆宁、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福资、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陆宁及辩护人张正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始,被告人罗福资以其承租的中山市小榄镇某某社区某某路某巷某号出租屋为据点开设赌场,并先后纠集被告人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作为“股东”,共同组织参赌人员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分成。其中被告人罗福资负责拉人参赌、发牌、抽水以及管理赌场大小事宜;被告人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在赌客较少时参赌“顶场”,以吸引、带动他人赌博。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罗福资又雇请了被告人陆宁在赌局中发牌、抽水。2016年6月1日2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罗福资、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陆宁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抽头渔利所得人民币600元、赌具扑克牌1副等物。以上事实,被告人罗福资、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陆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永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执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1、徐某1、雷某1、陈某1、杨某1、李某1、陈某2、李某2、徐某2、李某3、钟某1、胡某1、陈某3、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莫某1、蓝某1、杨某2、向某1、蓝某2、黎某、罗某1、肖某、罗某2的证言、被告人钟细江、叶双钱、陆宁、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福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福资、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陆宁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福资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陆宁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福资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陆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福资、钟细江、叶双钱、黎国护、黄高波、薛建华、张明更、陆宁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明更的辩护人所提其如实供述罪行、是从犯、初犯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并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明更的犯罪情节,其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福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钟细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叶双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黎国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黄某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薛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张明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陆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赌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宏图人民陪审员 卢东红人民陪审员 李雄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区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