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行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许俊雄、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俊雄,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行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俊雄,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林一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道炬、肖雄辉,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许俊雄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行初1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撤销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上诉人许俊雄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许俊雄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俊雄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许俊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奇任审判员 刘开赐审判员 张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寅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