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法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法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239号起诉人:郭法唐,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4月11日,本院收到郭法唐的起诉状。起诉人郭法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993年6月10日签订的《调换产权协议书》中约定的拆迁北房三间私产房、过道、厕所59.92平方米,所得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及该安置房屋相关的被拆迁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原被告共同所有;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郭法尧、郭法舜、郭法禹、郭法林为兄弟,与郭秀莲、郭秀联系姐妹,位于豆芽巷7号(原豆芽巷6号)的房屋系其祖宅,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并未进行分家析产。豆芽巷7号房屋于1992年进行拆迁,由郭法林代为办理拆迁安置手续,郭法林与第三人太原市房产经营公司(后更名为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了《调换产权协议书》,协议约定拆迁位于豆芽巷7号的私产房三间及厕所、过道所得的回迁房屋两套。郭法尧的继承人书面放弃了上述协议的继承权。由于《调换产权协议书》被拆迁私产房为祖宅,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为继承人,郭法林与第三人签订的《调换产权协议书》没有体现起诉人与其他被起诉人的权利,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所得拆迁安置房的一切权利”,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七日内补正,明确诉讼请求,在指定期限内起诉人未补正,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法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