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范厚碧、那荣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厚碧,那荣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668号原告:范厚碧,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那荣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793号1号楼5001。负责人:金波。原告范厚碧与被告那荣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范厚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又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范厚碧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厚碧撤回起诉。审判员 楼呈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倩倩·?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