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学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779号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仓生大厦十二层。法定代表人:顾伟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琴,女,该公司助理。被告:李学芳,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联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