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龙珊与银川迪徕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珊,银川迪徕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宏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072号原告:龙珊,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银川迪徕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媛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宏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教育中心校长。原告龙珊与被告银川迪徕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宏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龙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龙珊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