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与陈洪磊、原审被告许春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陈洪磊,许春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南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杜宝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审被告:许春凤(曾用名许春晶),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堂,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市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黑1084民初1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两个被告,一个是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的上诉人,一个是出生、住所地等信息不祥的许春晶,不知原审是依何证据认定被告许春晶住所地在宁安市宁安镇的。请求撤销原审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移送本案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系被上诉人陈洪磊起诉要求几位原审被告赔偿购买雪花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经查,原审被告许春凤(曾用名许春晶)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两地村委会均证明,许春凤的经常居住地在宁安市宁安镇向阳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许春凤经常居住地在宁安市宁安镇向阳村,故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