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鹰达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银鹰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鹰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洋嘴德盛苑2座6楼A室。法定代表人:缪友万,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银鹰达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06]裁字第175号裁决],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06]裁字第175号裁决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