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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董瑞与王全录、张永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王全录,张永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22民初665号原告:董瑞(原名叶军、叶君),身份号码×××,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胜,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录,身份号码×××,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湟中县鲁沙尔镇。被告:张永花,身份号码×××,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湟中县多巴镇。原告董瑞与被告王全录、张永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董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董瑞负担。审判员魏芳君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郭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