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8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熊雪梅与李鲁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雪梅,李鲁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8民初1373号原告:熊雪梅,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杰明,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鲁兰,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熊雪梅与被告李鲁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杰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鲁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鲁兰应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将座落于将乐县白云山庄1××号的房产(房产证:将房证第000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国用(2003)字第0202号),价值7万元,产权过户至熊雪梅名下;2.由李鲁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熊雪梅、李鲁兰于1999年11月15日签订《出让房屋协议书》一份,约定李鲁兰将所有的座落于将乐县水南镇白云山庄1××号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熊雪梅,该房产共四层,建筑面积219.2平方米,土地面积61.75平方米,转让价格7万元;李鲁兰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熊雪梅后,熊雪梅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由李某全权代理李鲁兰转让房产过程中具体事宜。当日,熊雪梅支付购房款中6万元,因该房产李鲁兰只办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双方约定剩余1万元待李鲁兰将土地使用证交付给熊雪梅后支付。后李鲁兰按约定将房产交付给熊雪梅,熊雪梅自1999年年底起至今居住于该房产,熊雪梅以自己名义为该处房产办理水、电、闭路电视立户。2001年7月20日,李鲁兰通过其姐夫饶秋生要求熊雪梅先支付4000元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熊雪梅交给饶秋生4000元。2003年5月,饶秋生将办理好的土地使用证交付给熊雪梅,熊雪梅将剩余6000元购房款交付给李某。由于李鲁兰多年不知去向,熊雪梅无法办理该房产产权过户手续。李鲁兰未作答辩。熊雪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出让房屋协议书》、将房证字第0004409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国有(2003)字第02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出具的《收条》、饶秋生出具的《收条》、将乐县水南镇金华社区、白云山庄1号、2号、6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5号、19号、20号住户出具证明、及缴纳水、电、闭路电视费记录各一份〕,李鲁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根据熊雪梅陈述和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1月15日,熊雪梅与李鲁兰签订《出让房屋协议书》,约定李鲁兰将座落于将乐县白云山庄1××号房屋1幢(占地面积61.7平方米、建筑建筑面积219.2平方米)以7万元价格出售给熊雪梅;李鲁兰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熊雪梅后,熊雪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熊雪梅自行办理;有关购房的具体事宜李鲁兰委托李某全权代理,见证人为张诚、李某。当日,熊雪梅将购房款中6万元交付给李某,李某出具一份《收条》,并约定剩余购房款1万元于手续办理清楚后一次性付清。李某将所有权人为李鲁兰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熊雪梅。2001年7月20日,熊雪梅支付剩余购房款1万元中的4000元给李某丈夫饶秋生,饶秋生出具一份《收条》。2003年5月,饶秋生将土地使用者为李鲁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熊雪梅,熊雪梅将剩余6000元购房款交付给李某。熊雪梅主张由于李鲁兰多年不知去向,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认为,熊雪梅与李鲁兰签订的《出让房屋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熊雪梅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购房款的义务,李鲁兰也已向熊雪梅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李鲁兰还应履行协助熊雪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综上所述,熊雪梅要求李鲁兰将座落于将乐县白云山庄1××号房屋产权过户给熊雪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鲁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鲁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熊雪梅办理座落于将乐县白云山庄1××号(将房证字第0004409号、将国有(2003)字第0202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二、诉讼保全费720元,由李鲁兰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李鲁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全 锋人民陪审员 谢永和人民陪审员 曹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木兰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