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呈文、曹洪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于呈文,曹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敏,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呈文,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曹洪梅,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呈文、曹洪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58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5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国华审 判 员 阮立群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