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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钱德臣与贾新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德臣,贾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钱德臣,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执行人:贾新花,女,住瓜州。申请执行人钱德臣与被执行人贾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13862元,诉讼费202元,执行费111元,合计141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致该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胡志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