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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源与张永、石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张永,石利梅,张邓,田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073号原告:刘源,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张永,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博野县。被告:石利梅,女,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张邓,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田利涛,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刘源诉被告张永、石丽梅、张邓、田利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刘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刘源负担。审判长  张计水审判员  董晓春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新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