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晁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晁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4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该行行长。被告:晁进,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晁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晁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