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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凤德与扶余市宏兴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德,扶余市宏兴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306号原告朱凤德,住扶余市。被告扶余市宏兴粮贸有限公司,地址扶余市徐家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德与被告扶余市宏兴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