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上源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上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12号申请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法定代表人:伏勇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文娟,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四川上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付勇刚。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幢1单元10层41019-41027号。负责人:沈大洋。申请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上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的土地拍卖款中的人民币1056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上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案款账户中的土地拍卖款1056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刁妍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