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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范露露与张国平刑附民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露露,张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范露露,男,汉族,1991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8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范露露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刑初199号申请执行张国平刑附民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露露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2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