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任淑兰与候中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淑兰,侯中国,长春市双阳区双丰白灰有限责任公司,徐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淑兰(曾用名银淑兰),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中国,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索若飞,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丰白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常家村张家屯。法定代表人:徐财,经理。原审被告:徐财,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双丰白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上诉人任淑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立娟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兰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