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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传龙、李潇潇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传龙,李潇潇,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二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传龙,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潇潇,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原告母亲),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加拿大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审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7号18层B10号。负责人:陈建平,该公司区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骥,该公司世茂锦绣长江二期物业主任。上诉人胡传龙因与被上诉人李潇潇、原审被告世茂天���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二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传龙决定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胡传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传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胡传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张 海 鹏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