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12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托合提汗·依达依提与阿克苏地区大宇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保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合提汗·依达依提,阿克苏地区大宇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保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126民初655号原告:托合提汗·依达依提,女,维吾尔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叶城县。被告:阿克苏地区大宇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解放南路南城派出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经理。被告:韩保中,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驾驶员,现住泽普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文化路宏运小区1号楼二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时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荪托合提·阿卜拉,男,维吾尔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理赔经理,现住喀什市。原告托合提汗·依达依提与被告阿克苏地区大宇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保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托合提汗·依达依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托合提汗·依达依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合提汗·依达依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计114.75元,由原告托合提汗·依达依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美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