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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文安县林汇板厂;刘少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恢21号文安县林汇板厂,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河西村,联系电话1370036****法定代表人:王锡敏刘少国,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联系文安县林汇板厂申请刘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033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林汇板厂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03309号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