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孔令民与张宏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民,张宏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民,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宏起,男,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孔令民与被执行人张宏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张宏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孔令民后续治疗费8213.47元的70%的15%即人民币862.41元及鉴定费1280.00元的70%即人民币896.00元,合计1758.41元;原告孔令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张宏起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950.00元;驳回原告孔令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令民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