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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罗延明申与李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延明,李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延明,男,生于1954年6月8日,汉族,住武胜县。被执行人:李顺富(又名李顺付),男,生于1952年6月8日,汉族,住武胜县。本院在执行罗延明与李顺富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顺富归还申请执行人罗延明借款6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顺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以(2016)川1622民初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顺富在国道212线与二兴公路交汇处的19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在武胜县农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5.3846%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顺富名下的国道212线与二兴公路交汇处的19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在武胜县农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5.3846%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