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294王立娣与周国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娣,周国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294号原告:王立娣,女,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国庆,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中路266-1号。主要负责人:陈志斌。原告王立娣与被告周国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立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立娣负担。审判员 陶泰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