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高杨与张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张彦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957号原告:高杨。被告:张彦秋。原告高杨与被告张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高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杨撤回诉讼。审判员 李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