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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高杨与张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张彦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957号原告:高杨。被告:张彦秋。原告高杨与被告张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高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杨撤回诉讼。审判员  李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