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潘耀与王琦淏、内蒙古医科大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耀,王琦淏,内蒙古医科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496号原告:潘耀,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军,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荣,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被告:王琦淏,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内蒙古医科大学,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茂林,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图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茜,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耀与被告王琦淏、被告内蒙古医科大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潘耀自愿于2017年4月21日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医科大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耀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医科大学的起诉。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佳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