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剑丹与黄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丹,黄文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472号原告黄剑丹,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身份证住址:罗定市。被告黄文挥,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剑丹诉被告黄文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剑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剑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婕 百度搜索“”